市城管委发〔2018〕15号
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 :
我委2018年部门预算已经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复你单位2018年部门预算,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预算收支
经核定,你单位2018年总收入1556.8万元;总支出1556.8 万元。在总支出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4.7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1.4万元、会议费1.47万元、培训费1.89万元。
二、加强组织收入征管工作
要依照《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预〔2012〕284号)、《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非税收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捐赠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本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要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预算科目及时足额上缴,收缴方式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市财非税〔2008〕11号)规定执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等收入缴入市财政专户;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所形成的经营收入、事业收入按照《桂林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资〔2013〕5号)有关规定执行。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三、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执行
基本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项目、科目和数额执行。对人员经费中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等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人员变动,属于编制范围内的增人增资和一次性抚恤金等支出可向市财政局申报追加。
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公用经费不随人员增减而调整。要努力控制好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在预算额度内统筹安排好各项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预算追加。
项目支出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内容,扩大使用范围,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执行及需求等情况拨付;要加强对项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对于年度内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出台的提高工资、增加津贴补贴等政策性增支所需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由市财政局根据文件精神,统一办理。对于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的增支项目,主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或动用部门结余资金解决;特殊情况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追加;其余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部门预算时再予以考虑。
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桂林市的有关规定,要从严控制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要严格控制在部门预算批复的规模内,不得违反规定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同时,规范“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列支渠道,用于“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方面的支出,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必须全面准确列入相关的经济分类支出科目;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预算执行的管理,年度执行中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
四、扎实推进预算绩效管理评价工作
根据《关于推进我区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77号)、《桂林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本级部门2018—2020年中期财政规划和2018年部门预算的通知》(市财预〔2017〕84号)等文件要求,2018年度预算项目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同步批复,你单位要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做好预算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绩效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以绩效目标为导向,以绩效评价为抓手,改进预算管理。在提高公共产品质量和控制成本的同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项目绩效目标实现。
(二)将绩效目标与工作职责紧密衔接,实施项目全过程的跟踪问效。掌握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和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防止项目运行与预期偏离。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要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审核流程报批。
(三)按照《关于印发〈桂林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预〔2011〕63号),组织实施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并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项目绩效报告、指标自评表报送市预算绩效管理局。2019年4月30日前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自评情况组织实施绩效再评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加强预算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并纳入市绩效办对各单位绩效考核指标,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规范非税收入超短收管理
对部门非税收入超收的使用,按照《关于停止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的通知》(市财非税〔2015〕10号)有关规定执行;对部门因政策调整或测算等各种原因导致非税收入短收的实行“短收减支”,市财政局将核减其当年支出预算。
六、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广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财采〔2017〕26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部门预算组织实施采购,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也不得随意改变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15〕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桂林市本级货物类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通知》(市财采〔2017〕4号)要求: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你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11月底前完成项目采购,逾期市财政局将收回预算指标,不予拨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资金落实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七、增强部门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要进一步增强预算执行的计划性和均衡性,强化用款计划管理,编报全年分月用款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当年预算原则上当年完成。按照支出均衡性原则,预算支出执行进度总体要求为:根据已下达预算数,支出进度6月份达到40%、9月份达到65%、10月份达到73%、11月份达到81%、12月份达到90%及以上。其中,基本支出原则上按序时进度执行,项目支出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执行。对于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市财政局将采取约谈、通报、不予办理追加、核减当年或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等方式,督促你单位加强预算管理,查找原因和加强整改。
八、深化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
根据《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桂林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桂林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桂林市本级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财预〔2017〕86号)精神,根据政府预算管理和部门预算管理的不同特点,完善现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继续作为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满足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同时,新增一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一步提高预算透明度,满足政府预算管理和人大审查预算需要。改革后的支出经济分类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两套科目之间保持对应关系且一并批复,以便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相衔接。
附件: 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桂林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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